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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4节

  经历与我们所谈的问题有关:他在勃朗峰时看到一个硕大的月亮正在升起,大的他竟认不出这是什么,结果被吓昏了。

  另一方面,望远镜和放大镜的性质,取决于仅仅根据视角单独作出判断,即由距离判断大小c由大小判断距离;因为这里不包括其它四种估算距离的辅助手段。事实上,望远镜放大客体,但看来好像把它拉近了;因为我们凭经验已经知道它们的大小,因此我们这里是通过它们离我们的距离在缩短而说明它表面上变大的原因。例如,在望远镜里看到一幢房子,似乎房子被拉近了十倍,当然不是较之用肉眼看大了十倍。相反,放大镜并不是真正地放大,而不过是把客体与我们眼睛之间拉得近一些,这在其它情况下是办不到的;所以客体所显示的大小,跟不用放大镜时处于被拉近的位置上时的大小是一致的。事实上,由于我们眼睛的晶状体和角膜的凸起不足,在客体离我们眼睛的距离不到8至10英寸的情况下,我们就完全看不清客体;但是,如果我们用放大镜的凸面代替眼睛晶状体和角膜的凸面以增加光线折射,那么即使客体离我们的眼睛似乎只有半英寸的距离,我们也能获得客体清晰的图像。这样看到的客体离我们很近,其大小又与该距离相应,于是客体被知性转化为适合于我们很自然地看清客体的距离,即离我们的眼睛约810英寸,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一距离和给定的视角决定客体的大小。

  我已详尽地阐明了视觉得以完成的所有不同的过程,这是为了更清楚c更无可非议地表明在这些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知性。知性以空间和时间之基本的先天直观为基础,只从感觉中获得材料,然后通过把每一个变化构想为结果并进而由果求因,产生了客观世界的大脑现象。而且,知性要产生这种效果只能通过它自身的形式:因果律;因此,这是非常直接地c直观地完成的,并不借助于反思通过概念和语言而来的抽象认识,这种抽象认识是第二类认识,即思维,因而是理性的材料。

  毋庸理性参与而经过知性产生的这种认识甚至通过下面的事实即可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当知性从一个给定的结果找到一个错误的原因时,而且确实认定就是这个原因,因此产生假象。我们的理性在抽象认识中无论把问题的真实情况看得多么清楚,都无法对知性有所帮助,尽管对原因的认识是错误的,假象却不受影响,仍然继续下去。上面提到的视觉和触觉产生双重表象的现象,是由于触觉和视觉的错位造成的,这种现象即可作为例子用来说明此类假象;同样,初生的月亮显得较大;在凹面镜的焦点上形成的图像却酷似空中漂浮的坚实物体;我们认为是真的,其实是着色的浮雕;假如一艘船碰巧沿着堤岸或从桥下驶过,我们站在堤岸或桥上似乎觉得很明显地在动;由于峰顶周围的空气极其纯净,因而就没有大气透视现象,高耸入云的山峦就显得很近。在这些以及与之相似的大量事例中,知性必然认为存在着一个它很熟悉且能够立即直观到的惯常的原因,虽然我们的理性已经以不同的途径达到了真理;因为知性认识先于理性认识,理智得不到理性的指导,因而假象知性的蒙蔽仍然不可改变;尽管错误理性的蒙蔽被排除。被知性正确认识的是实在;被理性正确认识的是真理,换言之,是一个拥有充足根据的判断;假象直观错误与实在相对,错误思维错误与真理相对。

  经验直观的纯粹形式部分空间c时间和因果律先天地被包含在理智之中;但是,这些形式对于经验材料的运用却不是先天的,而是由知性通过实践和经验获得经验材料。因此,新生婴儿虽然无疑地能够感受到光和色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它们还不能理解客体。他们出生后的最初几周毋宁说是在昏睡状态中度过的,此后,当他们的知性开始把自身的功能应用于由感觉提供的材料,特别是由触觉和视觉提供的材料时,他们才逐渐清醒,由此逐渐获得对于客体世界的意识。这种新生的意识,通过观察他们的眼睛所显示出来的日益增长的理解力以及他们的活动所表现出的一定程度的意图,特别是认出照顾他们的大人时所表现出的第一次微笑,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甚至还可以观察到,他们一度用视觉和触觉来进行实验,以完善他们对在不同的光线下,不同方向上和不同距离外的客体的理解力:就这样默默地但却是认真地不断学习,直到他们成功地掌握我们已经描述过的关于视角的一切理智运用。后来动过手术的天生育人的情况更能说明存在着这一学习过程,因为他们能够陈述自己的印象,切塞尔顿1的盲人所提供的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例,我们还可从一切类似的事例中证实这么一个事实:天生的盲人在复明手术完成之后因得到视觉,无疑能够看到光亮c轮廓和色彩,但是直到知性学会把它的因果律运用于对知性来说是新的材料和变化中时,他们才有客体的客观直观。切塞尔顿的盲人在复明后第一次看到他的房间以及房内的各种客体时,仍然不能区别事物,而只是接受到所有片段的混成一体的总体印象,他把这一总体看作为一个斑驳多彩的光滑表面,而绝没有想到去认识以不同距离c前后分置的许多的客体。对于这类盲人来说,他们已经通过触觉认识了客体,但现在就要借助于触觉来引进视觉。开始,病人丝毫不解何为距离,而是用来乱抓。有个病人,当第一次从外面看到自己的房子时,想象不出看起来如此小的东西居然可以容纳如此多的房间。另一个病人在手术后的几个星期高兴地发现,在他的房间的墙壁上悬挂着的雕刻展现出了各种各样的客体。1817年10月23日的晨报上有一篇文章报道了一个生来就盲的年轻人,在他17岁时才获得视觉,他不得不学习理智直观,因为他第一次看到过去通过触觉认识了的客体时,甚至都不认识。每一客体不得不通过触觉引进到视觉中。至于他看到的客体的距离,他没有一点正确的判断,而是不论远近,一概用手去抓。弗朗兹对此有下列表述2:

  ”距离c形态和体积的确定观念,只有通过视觉和触觉,并对由这两种感觉所产生的印象加以反思而获得;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必须考虑到肌肉的运动和个体的随意移动。卡斯帕豪泽在这方面对自身的经验所作的详尽的说明中指出,当他刚从禁锢中解脱出来时,他无论何时透过窗子看外面的客体,譬如街道c花园等,对他来说仿佛有一个离他的眼睛很近的百叶窗,上面杂乱无章地涂着各种颜色,其中的任何一件东西,他都不能加以认识和区分。他进而说道,直到他走出门坎,过了一段时间才使自己相信在一开始即出现在他眼睛之前的杂色百叶窗,以及许多其他客体,实际上是一些很不相同的事物;最后,百叶窗消失,之后他看到并且以适当的比例认识到各种事物。若干年后通过手术才获得视角的盲人,有时想象着所有的客体都触及他们的眼睛,而且客体离他们的距离近得使他们担心会伤着眼睛;有时他们跳向月亮,以为能抓住它;有时它们跟在飞逝于天空中的云后奔跑,要抓住它们,或者做另外一些此类的荒唐活动。由于这些观念是通过反思感觉而得来的,在任何情况下,思维在运作过程中不受损失和干扰就更为必要了,因为这样才能从视觉中形成对于客体的正确观念。我们可以提供一个由哈斯拉姆3给出的与之相关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男孩视觉并没有毛病,但由于缺乏知性,在7岁时尚不能察知客体的距离,更不说是高度了;他经常把手伸向天花板的钉子,或者伸向月亮,要抓住它。因此,只有判断才能纠正c澄清这种观念,或者对于可见客体的直观。”

  1参见与本事例有关的哲学学报第35期中的原文。

  2弗朗兹:眼睛,一篇关于保持这一器官健康以及改进视力的论文,1839年,伦敦,丘吉尔出版社版,第3436页。3哈斯拉姆has关于疯狂和忧郁症的观察第二版,第192页。

  直观的理智特征,正如我已经表明的那样,已经被弗劳伦斯1从生理学上确证如下:

  ”感觉和理智之间区别甚大。一个结核结节的切除能导致感觉的丧失,如视觉感的丧失,视网膜变得没有感受性,虹膜变得僵滞不动。而大脑脑叶的切除却不妨碍感觉c感官c视网膜的感受性,也不妨碍虹膜的灵活转动,它破坏的仅仅是知觉本身。在一种场合下,只关系到感觉器官;在另一种场合下,却只关系到大脑;在一种情况中是感觉的丧失,而在另一情况中却是知觉的丧失。知觉和感觉的区别还会引发出一个有巨大意义的结论,这将会是有目共睹的。通过大脑,我们有两种手段使视觉感丧失,第一种是通过结核结节的切除,使感觉和感受性丧失,第二种是通过脑叶的切除,使知觉和理智丧失。所以,感觉绝不同于理智,思维绝不同于感受,这个结论将把现行的哲学全然推翻。观念绝不是感觉。我们还有其他的论据说明现存哲学的根本缺限。”在第77页,以”感觉和知觉的分离”为标题,又写道:”我们有经验可以清楚地表明知觉与感觉的分离。当我们给动物摘除了大脑的正常功能器官脑叶或大脑半球,动物将丧失视觉感,但是,从动物的眼睛上看,没有发现什么变化,客体照样继续在视网膜上显示,虹膜依然能保持收缩的状态,视神经能感觉,并且具有无懈可击的感觉性,只是动物什么都看不见了,再也没有了视觉或看的能力,尽管所有的感官都继续存在,也就是说视而不见;再也没有了视觉或看的能力,因为不再有知觉了。知觉而非感觉才是理智的最基本的因素。知觉是理智的一部分,通过切除同样的机体组织,例如脑叶或脑半球,知觉就和理智一起消失了,但感觉却不是理智的一部分,因为在丧失了理智和切除了脑叶以及大脑半球后,它还继续存在。”

  1弗劳伦斯fl一urens:论生活与理智1852年巴黎第二版,加尼尔兄弟出版社,第49页。

  古代哲学家伊庇查谟斯的下列著名诗句证实了古人大体上已经认识了直观的理智特征:”万物皆聋盲,唯心有视听”。普鲁塔克引用了这段诗行,补充到:”若不与思维同在,我们耳目的属性就无法产生出知觉。”在此文之前他说:”自然科学家斯特拉特斯已经证明:不思考,便不能领悟。”紧接在此引文之后他又说:”因此,一切领悟者都要思考,因为我们生来就是通过思维来领悟的。”伊庇查谟斯的第二行诗可能与此有关,第欧根尼拉尔修引用如下:”聪明这个词不仅仅适合于我们,因为一切生物都具有理智。”菠菲利同样设法详细证明所有的动物都有知性。

  既然这样,那么从直观的理智特征中必然会得出如下结论:所有的动物,即使是最低级的,都会有知性也就是因果认识,虽然这种认识在精细和清晰程度上极不相同;但是无论如何,它们必须拥有由感觉引起直观所要求的知性,因为如果没有知性,感觉不仅是无用的,而且成了自然给予的一种令人痛苦的能力。任何一个自身拥有智力的人,都不会怀疑它在高级动物中的存在。但是,它们对于因果律的认识确实是先天的,而非从观察一物接着一物的习惯中而生,这一点有时表现得非常清楚,甚至是无可否认的。例如,一只小狗不会从桌上跳下来,因为它能预见到跳下来会产生什么结果。不久前,我卧室里的窗子上挂着几条很大的窗帘,帘布一直挂到地板,用一根绳子可以把它们拉开。帘布挂上后的第二天早上,在第一次拉开窗帘时,我惊奇地发现我的那只聪明的长卷毛狗非常困惑地站在那里,上下左右地环顾着寻找这一现象的原因,即根据它的先天认识,寻找一定已经发生了的变化。第三天,依然如昨。但是,即使最低级的动物也有直观因此就是知性下至水生的水螅,虽然它们没有明显的感觉器官,然而仍能在水生植物上从一个叶子游动到另一个叶子上,把自己的触须贴在上面,寻找更多的光。

  确实,人的知性和理性严格有别,但是,如果撇开这个问题不谈,在最低级的知性和人的知性之间,除了程度上的不同之外,就没有任何其他区别了。在最高级和最低级的知性之间尚有程度不同的知性为各种动物所拥有,其中最高级的如猴子c大象和狗,它们的聪明程度经常使我们感到惊奇。但是,无论怎样,知性的作用都必然是直接地理解因果关系。正如我们看到的,首先,是我们自身和自身之外的客体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客观的直观;然后,是客体自身中的那些已被客观地直观了的物体之间的关系,如第二十节中所述,这种因果关系以三种形式原因c刺激和动机表现自己。世间的所有运动都是依据因果律的这三种形式而展开的,理智只有通过这三种形式才能理解运动。假如这三种形式之一的原因我们从最狭隘的意思上来说恰好成为知性研究的客体,知性就会产生天文学c力学c物理学c化学,还会创造不分好歹的机器;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于这种因果联系的直接的c直观的领悟最终都是所有这些发现的根据。因为知性的唯一形式和作用就是这种领悟,而不需要借助于康德的十二范畴这套繁琐的方法我已证明了康德这套方法的无效。一切领悟都是对于因果联系的直接的c因而是直观的领悟,虽然这种领悟需要立即转化为抽象的概念以便确定。因此,计算不是理解,就计算本身而言,并不包含对事物的理解。计算只涉及数量的抽象概念,并决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计算,我们绝对无法得到对于物理过程中的哪怕是最简单的一点东西的理解,因为要理解这一过程,就要借助于对于空间关系的直观理解,由此生成原因。计算只具有纯粹实践的而非理论的价值。甚至可以说,计算的始处即是理解的止处;因为充满了数字的大脑沉溺在计算之中,即专心于纯粹抽象的数学概念中,已与物理过程中的因果联系完全分离。这样做的结果,只向我们表明有多少,而决不是什么。因此,”实验加计算”,法国物理学家的这类格言对于彻底的领悟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不恰当的。再说,假如刺激成为知性的指南,那么它就会产生植物和动物的心理学c治疗学和毒理学。最后,如果知性致力于动机的研究,利用这些动机一方面从理论上可以产生伦理学c法学c历史学c政治学,甚至戏剧和史诗作品,另一方面从实践上或者仅仅驯服动物,或者可以达到使人随其音乐舞蹈这一更高的目的,只要发现一种特殊的牵线,一经拉动即可随意使人如木偶般地翩翩起舞。至于产生这种效果的功能,理智能否灵活地运用万有引力定律使之服务于理智在适当的时候所要求的目的,或者,它能否出于自身的目的使集体的或个人的嗜好得到满足,这是不十分重要的。在实际应用中,我们称知性为到微不足道的目的时,则称为淘气,如果只是用来伤害别人,称为诡计。在纯粹的理论应用中,我们只简单地称为知性,较高程度的称呼为敏锐c明智c辨识力c洞察;较低程度的称呼为呆滞c愚笨c憨傻等等。这些在程度上截然不同的知性是内在的,而非获得的;虽然如前所述,即使是在知性使用过程中的最初阶段,即经验直观阶段,实践以及对于知性施于其中的材料的认识,也是不可或缺的。所有的傻子都有理性给他前提,他就能得出结论;而原初的c从而是直观的认识则由知性提供,区别就在这里。每一重大发现,每一重要的具有普遍的历史意义的计划之精髓,之所以是幸运时刻的产物,无非是由于内外环境的有利契合,某些复杂的因果系列,某些潜在的现象之原因虽然过去曾数千次地被看到,或者某些隐匿的前人未开辟过的思路,突然间把自身展现给我们的理智。

  通过前面对于视觉和触觉过程的解释,我已无可辩驳地表明,经验直观完全是知性的事情,感觉通过感官向知性提供的只是材料整个说来,材料是很粗糙的。所以,事实上知性在充当艺术家的角色,而感觉只是把材料传递给知性的下手。但是,这一过程始终在于由果求因,方使原因通过这一过程把自身呈现为空间客体。在这一过程中,正是我们以因果律为先决条件这一事实,才完全证实了这一法则无疑是由知性本身提供的;因为我们永远不能从外面找到一条它得以进入理智的通道。它确实是整个经验直观的第一条件;但是,它也是整个外来经验得以向我们呈现自己的形式;既然它自身从根本上已被经验设定为先决条件,那么这一因果律又是如何从经验中来的呢正是由于这个问题是完全不可能的,并且由于休谟哲学废除了先验性,才使他否认了因果概念的所有实在性。并且,他已经在他的人类理智研究中的第7节中提到了两个错误的假设,最近这两个假设又被重新提出:一个是意志对于我们的身体各个部分的作用,另一个是外面客体由于我们所施压力而产生的抗力是因果概念的起源和原型。休谟以自己的方式并依据自己的思路对这两个假设进行了驳斥。我的观念则如下:意志的作用和身体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相反,两者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加以观察一方面,从我们的自我意识或内感官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意志的作用;同时,另一方面,从外在的c大脑的空间直观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身体的行为1。第二个假设是错误的,正如我已详尽说明过的,首先是因为纯粹触觉还不能产生任何咨观的直观,更谈不上产生因果概念,这一概念决不可能从由受阻的肌肉活动所形成的触觉中产生,而且这种阻碍经常是在没有任何外因的情况下出现;其次,由于我们触摸外物时必然具有动机,这就已经把对该客体的理解作为先决条件,而对客体的理解又以对因果的认识为先决条件。但是,从根本上证明因果律于所有经验的唯一办法,如前所述,是要表明所有经验的可能性以因果概念为条件。在第23节我将要表明,康德以类似的意图所提供的证明是错误的。

  1比较德文版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三版,第二卷,第41页。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三版在这里包含一个补充材料,第二版的第二卷,第38页则没有。第三版编者注。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康德或者是没有清楚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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