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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版了。然而不免有人要说;现在是强邻逼迫,干戈扰攘的当口,我们救死自卫还来不及,恐怕不是清谈娓娓机锋相对的时候吧?你这本小册子在这个时候出版,未免太不识时务了吧!我说:不然。佛法不离世法,佛法教人去恶修善。什么叫恶?就是一切不应当做的事。什么叫善?就是一切应当做的事。现在不必讲别的,就把时局来讲,佛法虽反对战争,而且不赞成报仇;然而国难当前,毁家纾难,舍身救国,却是佛法极端主张的。佛法大乘行者修六波罗蜜。(译言到彼岸,是这六个法门能度行者从生死到涅槃的意思)六波罗蜜,布施为首。施有三种:叫财施,无畏施,法施。财施又分内财、外财;内财就是身体生命,外财就是资产。无畏施就是排难解纷,救灾捍患等。现在爱国的军人志士奋勇抵御,拯民水火,正是无畏施。输财输力正是财施。所以这些正是佛法的菩萨行。而强邻的蛮横无理,和我国军阀对内的争权夺利,对外的徘徊却顾,又正是佛法陵替,全世界人类贪yù嗔恚心炽盛的恶果。可见宣传佛法正是这时候对症发yào急不容缓的要图。所以我尤其不得不毅然决然地赶紧把这本小册子出版。

  至于我对于蔡先生序里要求我做的三种证明轮回的工作,也还有一些意见。但是说来话长。倘使尽管引伸开来,那么这本小册子就永没有出版之期了。所以只可以俟诸异日。现在就此暂时作为一个结束罢。

  这本小册子计有序文四篇,正文及附录十篇。第一篇题目本是‘佛法之科学的说明’。后有人说这个题目不妥。讨论结果改为‘佛法与科学’。至于这本小册子的本身,起初是把这一篇作主,第二至第七篇一概作为附录。所以蔡胡二先生序里有‘佛法与科学一书’,‘佛法与科学和几篇附录’等词句。然而‘佛法之科学的说明’原稿曾被海潮音杂志刊登。后来又被李圆净居士和佛学书局两次与其他文字合印小册流通很久,封面也都用‘佛法与科学’标题。现在因为要免得使人误认这本小册子,就是前两次所出版的,所以决定在书名后面加‘之比较研究’五字。并且除了附载别人的文字之外,一律把附录字样去掉。又因为前年和吕碧城居士往来三函xìng质相同,所以也加在后面。

  王季同 廿一、二、十四

  佛法与科学之比较研究

  佛法与科学

  近年著者屡作文字,赞佛法而讥科学;为执科学以疑佛法,与掇拾科学以附会佛法者说法。然佛法理事无碍,第一义谛不离世谛,况瑜伽师地论云:‘菩萨求正法时......当求一切菩萨藏法,声闻藏法,一切外论,一切世间工业处论。‘一切外论者,谓:(一)因论,即今之逻辑(Logic);(二)声论,即今之语言学,文学;(三)医方论,即今之医学,yào物学。一切世间工业处论者,即今之种种纯正科学,应用科学等。然则科学固未始非学佛之方便也。故作此篇以为科学家起信之一助。

  佛法要旨在破一般人之我法二执。我执者,一般人所认为主观的我。法执者,一般人所认为客观的宇宙,及支配此宇宙之种种客观的自然定律也。佛破二执,文如烟海;玆略述其与现今时代人类机缘相当者:——

  一般人所认为我者,或即是身体,或即是感觉,感情,知觉,意志;或非身体,非感觉等。若谓我即是身体,或感觉,感情等.身体与感觉等皆有种种区别,试问何者是我?若眼是我,则耳,鼻等即应非我。若耳是我,则眼,鼻等又应非我。若痛苦是我,则快乐等即应非我。若快乐是我,则痛苦等又应非我。......若云眼,耳,鼻等皆是我,则应有许多我。谓痛苦,快乐等皆是我,亦然。故言身体与感觉等是我,实不合理。若云,我非身体,非感觉等;则我与身体,感觉等不相干。应无作为及享用等。故亦不然。是为佛破我执之一斑。按基督等宗教所言灵魂,即非身体非感觉等之我。尝见基督教徒证明人有灵魂,大旨谓‘躯壳为物质所构成,故必需别有灵魂为其主宰,如机器之需司机人。’然自生理的心理学及比较心理学逐渐进步,发现一部分之心理作用皆可以生理变化说明之,且有身体上之多种动作,纯属于无意识的生理反应。故经验派之哲学家基于此类证据,创立唯物论:谓各种感官如电传形像之感光电池(Photo cell),电话机之送话器(Transmitter)等,神经中枢如自动电话之jiāo换机,司运动神经端之鞘如电磁石,一切心理作甩,完全为极复杂之生理反应。各种动物无非自动机械(Automatic machines)之类;即由神经系统为之主宰,不必别有灵魂也。此唯物论自其执物质(说明详后)一端言之,与佛法背驰;然就其破灵魂一端而言,实与佛法吻合。试再引因明论(即逻辑)破神我一节,更可见其推论方法之若合符节也:——

  因明论云,‘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xìng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此节指示三段论法(Syllogism)大名词(Major term)含意两歧之错误;所引‘眼等必为他用积聚xìng故如卧具等’为数论外道所立错误之三段论;与基督徒证有灵魂之推论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为商羯罗主菩萨指出其错误之语;亦与经验派哲学证明不必别有灵魂之方法同。不过古今名词互异而已。玆列古今名词语句对照表于下;阅之可知。

  法。

  大名词(Major term)。

  因。

  大前题(注一)(Major premise)。

  法差别相违因。

  大名词含意两歧之大前题。

  眼等。

  躯壳。

  他(暗指非积聚xìng之神我)。

  灵魂(非物质的)。

  积聚xìng。

  物质的。

  卧具等。

  机器。

  眼等必为他用。

  躯壳必需别有灵魂为其主宰。

  积聚xìng故。

  为物质所构成故。

  如卧具等。

  如机器之需司机人。

  成立。

  证明。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

  如以此大前提证明躯壳必为他物所主宰。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

  乃证明为含意不同之大名词‘物质所构成的他物’(即神经系统)所主宰。

  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因机器乃由物质所构成的司机人之‘躯壳’所主宰也。

  细阅上列对照表,可见数论外道之推论与今之基督教徒一般无二;而商羯罗主菩萨之驳论亦与今经验派哲学之驳基督教灵魂一般无二。

  一般人之信宇宙之客观的存在,其意无非谓宇宙为生我感觉之实物。然宇宙如何能生我感觉?且是实物乎?若云质子(Proton),电子(Electron),光子(Photon)是实物,且生我感觉;然我感觉上并无质子,电子,光子之形像;故质子,电子,光子纵是实物,决不生我感觉。若云方,圆,大,小,明,暗等生我感觉,且是实物;然方,圆,,大,小,明,暗等并非物质;故方,圆,大,小,明,暗等纵能生我感觉,决不是实物。故认宇宙为客观存在亦不合理。是为佛破法执之一斑。按根据自然科学亦可得相同之结论。例如面前有一山,照一般人之见解,此山乃我亲目所睹故其存在决无问题。但以光学及生理学说明之,则我之见此山,乃由日球表面原子分子剧烈震dàng,击动以太,(或云击动磁力场与静电力场)传达地面。地面物体受之,因其自然频率(Natural frequency)之异,吸收其某部分而反shè其余,遂分色彩及明暗。我之见山乃自山反shè之波动向各方面进行,遇我目中凸镜(Lens),屈折而聚于网膜上(Focussing on retina)为倒影,其色彩,明暗,形状均与面前之山无异。此倒影使网膜上之紫色素起化学变化,刺激视神经端之圆锥体。视神经传此刺激力于神经中枢,始有见山之感觉。故无论此感觉为非物质的精神作用(如基督徒所信),抑仅为质子电子光子之一种组合(如经验派哲学所想像);要之,我之见山实未见山,不过见网膜上之倒影;且亦并未见倒影,不过得视神经之一宗报告。耳听钟声,鼻闻花香,舌尝甘旨,身御轻暖,莫不如是。如人在中央政府,得各省各机关来电报告种种事务,不得谓亲见某省某机关之某某事也。且非特其原本之物体,音声等(Original figure,sounds etc.)为我所未尝直接经历,即被复制之迹像(Reproductions)如网膜上之倒影等,亦仅由人畜尸体解剖时见之。其非直接经历,依然与见山无异。然则物质之客观存在,征诸自然科学,恐世间一切问题其证据之不充分,更无过于此者矣。可见关于客观的宇宙,自然科学所得之结论,仍与佛说无殊。

  或谓如上理论不过足以成立怀疑论而已,不过谓客观的宇宙不能为我人所感知而已,并未能决定否认宇宙之客观的存在也。且宇宙之客观的存在虽不能感知之;然能就我人所感知之种种现象而推想知之。是亦不然。凡我人对于一事之怀疑,必此事在此时此处虽未为我人所亲历,而在他时他处已曾为我人所亲历者。今我人决不能于何时何处可亲历有一客观的宇宙,何得有所怀疑?又我人对于一事而可以推知,必此事在此时此处虽未为我人所亲历其与某事并存或继起;而在他时他处已曾为我人所亲历其与某事并存或继起者。今我人更决不能于何时何处可亲历有一客观的宇宙与种种现象并存或继起,何得有所推知?

  但自然科学虽足已证明物质之客观的存在之无征不信,然以为此玄学问题不切实用,故仍以通俗眼光假定此物质之客观的存在,而专致力于其规律系统之研究。久之竟忘其为一种假定,而辄yù据此‘物质之客观的存在’之武断大前提以推论,致蹈逻辑之大谬误于不自知。经验派哲学之立唯物论即坐此病。且经验派哲学既已否认非物质的灵魂之存在;若更舍此物质之客观的存在之成见,便有落空之感,故此成见抱持愈固。

  然则佛既破我执,复破法执,其宇宙观人生观毕竟如何?曰,佛说万法唯识。识有八: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眼识即视觉,耳识即听觉,鼻识即嗅觉,舌识即味觉,身识即触觉,意识如文可知。以前六识为一般人所易于了解,其第七、八二识则非一般人观想境界。第八阿赖耶识中有相见二分,第八识相分实即一般人所认为客观的宇宙,其见分实即一般人所认为主观的我。究之同为一识,并无主客之分。由第八识相分为所缘缘(即对像)生前五识之相(即接于感官之种种物理现象化学变化如明,暗,软,硬,香,臭,甘,苦等)见(即感觉)二分;此一般人所认为客观的宇宙,与主观的我者,犹只是第八识现行。此外尚有一切法种子(详后)亦在第八识中;次第成熟而生现行。阿赖耶识大略如是。第七末那识即理xìng批评派哲学所谓非经验非逻辑的认识(注二),如我与时间空间等认识是。经验派哲学以为此种认识之起源亦是经验。其实不然。我与时间并非对像,其起源之不是经验自不待言。即就空间而论,虽似从视触二觉而起,然依物理学及生理学仔细分析,则视触二觉不过为二种神经递到之明暗,彩色,冷暖,软硬等消息;绝不含有空间之认识。反之,距离方向等一切几何学上之概念,乃藉空间之认识为基础;如绘画之必先有纸绢。末那识之大略如是。更举要言之,则一般人所认为主观的我,与客观的宇宙者,体只是第八识;但第八识并不自认为是主观的我,与客观的宇宙;由第七识具先天的成见,即上文所述普遍的基本的认识,故错认第八识以为是主观的我与客观的宇宙。由吾人之认识上带此错误故,吾人于经验及推理上屡屡发现各种矛盾之事。例如:明知视觉是视神经递与中枢之一种消息,然吾人于得此消息之际,终有仿佛亲见其物之一种错觉;又爱因斯坦相对论依物理学实验,及超空间(Hyper-space)几何学理论说明时间与空间实非彼此独立,而人人心中决不能作此想像,以及种种不可思议之问题,如时间之始终空间之边际等,所有世间一切打不破的闷葫芦,无不因此错误所致。此第七八二识亦如前六识之新陈代谢,不过前六识犹有时间断,此二识则递嬗不绝。故能错认与被错认为实我实法。

  上述八识大旨已明,然读者尚不免有一疑问:即客观的宇宙既是各人第八识相分,则何以人人所见彼此一致?此因八识生起皆藉众缘:(一)因缘即一切法种子。一切法者,色法心法之总称。色法即自然现象,心法即心理现象。种子者过去七识现行所留之习气,见分之习气为心法之种子。又其影像相分之习气为色法之种子,(二)次第缘即前识已灭后识方得生起。(三)所缘缘即八识相分。(四)增上缘即种种助缘。色法种子必赖过去善恶业力为增上缘,乃能成熟而生现行八识相分,如谷麦种子之赖灌溉粪壅。此客观的宇宙及支配此宇宙之种种自然定律,为人人所共有者,乃此宇宙间人人过去共业共种所招所生之共相识。其为一人所独有者,乃过去不共业不共种所招所生之不共相识。更有共中不共,不共中共。例如某人之住宅为他人所共见,但为某人所独有,此乃共中不共业种所招,所生共中不共相识也。余类推。又个人前五识,虽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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