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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章

  通。    太平天国在中国近代史上破天荒地建立了农民革命政权及其政治制度。  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君主政体,但它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政权有根本  区别,具有一定的民主政治的精神。太平天国的政治制度是以“主”(天王)  为国家元首, “军师”为政府首脑的制度。在地方上采取省郡县三级管理体  制,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实行带有一定民主政治的乡官制。在考试制度上废除  了门第、出身等资格限制,并设立女科。同时实行招贤制度。选举制度上特  别是基层官员的选举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  制度上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全面地表明了审判要以经过反复核实的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承认并确立了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  带有民主xìng的因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后期建立起的称谓制、玺印制、  服饰制和乘舆制,恢复了许多封建的东西,逐渐转变到封建君主专制的道路  上去了,并随着运动的失败而日趋瓦解和崩溃。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  它的建立经历了曲折艰难的过程。湖北军政府的产生,为资产阶级共和政府  建立了雏形,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先河。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它仿效美国的总统制,实行三权分  立的原则,由立法机关临时参议院、行政机关总统和各部、司法机关中央审  判所组成。但在组建过程中还未完善起来。实际上只有立法、行政分立,司  法只是一个雏形,许多活动都由行政机构的司法部来行使。到了制定 《临时  约法》以后,司法权才从可法部分离出来,形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虽然辛亥革命揭开了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新的一页,  但它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民主共和国制度夭折了。    北洋军阀和guó mín dǎng统治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黑暗的时期,然而这也  是“黎明前的黑暗”。从1921年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新民主  主义革命,在旧中国先后建立过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人民  民主政权,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和经验。           第四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确立和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着手创建的人民政权,为全中国解放  后建立的人民政权作了准备。1949年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迎  来了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变革。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掌握了国家  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创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中国共产党 “十二大”报  告指出, “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人  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  对分子实行        ①    专政。” 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下,人民群众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占有 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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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所有者,而且是管理者、使用者,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反映 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是我国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核 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其具体体现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理论的人民管 理、群众自治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宪法规定,每届任期5年。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 任期与全国 “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全国 “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组chéng rén员由全国 “人大”选举产生,它对全国 “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 “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 和其它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这些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 大”常委会领导。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总理、副总理 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 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全国 “人大”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他对外代表国家,掌握 国家要项的发令权、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对外条约及重要协定的准废权,以 及代表国家的授勋权等等。1982年宪法规定: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确认中 央军委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每届任期与全国 “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 “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 “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 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 “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全 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构成统一的行 政权力系统,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 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另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村民自 治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群众自治的 一种表现形式。合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组 织形式。合作的根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 共”,长期以来成为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推进社会主义 事业前进的重要途径。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从1949年到1956年是过渡时期。1956年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中国已 经被消灭,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的 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受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某些封建残余 影响,也由于我们在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建立以后,未能进一步切实致力于 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的建设,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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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甚至在 “文化大革命”中使民主建设遭受严重破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 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教训。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改革政治 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采取切实稳妥的步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标志着民主制度建设新时期的到来。   当然,我们的各项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成熟,同宪法的要求、人民的 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和种种不尽如人意之 处。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我 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 众的积极xìng,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为了使人民真正享有各项民 主权利,今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各项职能将继续完善,立法工 作和法律监督将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密切与群众联系。同时全 国 “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都将得到加强和完善;逐步使国家大 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进一步发挥民主 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要理顺党和行政组织同群 众团体的关系,使各种群众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健全选举制度。继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完善 候选人的介绍办法。除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可以辅之以按界别选 举和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yóu xing等法律, 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 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建立劳动仲裁制度,积极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 化,等等。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我们只能依据历史和现实的规定xìng,去努力工作,创造条件,循序渐进。   经过了40多年的时间,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 指导,继承民族文化中有关的积极因素,结合中国的国情,致力于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的建设。并且,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不断总结历史经验 和教训,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康发展。特别是中 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肯定中国 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 主义民主集中制政治制度的成果,开辟了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广阔道路。中 国的政治制度必将伴随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在社会主义 建设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第四章 法律思想和制度   中华民族、华夏大地号称礼仪之邦,儒家以德治国的思想在中华民族历 史上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排除法律思想和制度在中华民族传统 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第一节 古代、近代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思想上层建筑。中华民族历史悠 久,法治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伴随着中国社会形态的更替和文化的发展,古 代法治思想经历了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相适应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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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形态。    一、先秦法治思想    夏商奴隶主贵族给自己的统治蒙上一层神圣的灵光,宣扬 “王权神授”                              ①  和 “代天行罚”的神权思想。所谓:“有夏服(受)天命”;夏禹“致孝乎     ②  鬼神” 。    到了商代,神权思想进一步发展。殷商奴隶主宣称上帝是他们的祖先,  商王是秉承上帝旨意统治奴隶的。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称: “今予惟恭行  天之罚。”西周奴隶主阶级总结了夏商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的经验、教训,  提出了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和比较系统的“礼治”  思想。冀图国运长由于其阶级本质所决定,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宽以待民的。  “成康之治”后,西周即开始走下坡路,穆王时颁布了“吕刑”。西周统治  者有一套相当完备具有明显血缘色彩的宗法等级制度,分别嫡庶、大宗小宗。  宗子享有宗主权,亲亲、尊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兴起的社会变革时期。新兴地  主阶级积极主张反映地主阶级意志的成文法,彻底改变由奴隶主贵族垄断法  律的局面,力图冲破 “礼治”的束缚,实行“法治”。这一历史时期,在法  律思想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管仲、子产、邓析等人。变法定律的李悝主张“尽  地力之教”,推行 “平籴法”,以促进经济发展;李悝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  制度,把禄位赐给对国家有功的人;为了从法律上保证变法的实施,李悝“撰  次诸国法”,制定了 《法经》。成为秦以后法律的蓝本。公元前356年和公  元前350年,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两次进行变法,实行奖励耕战、  富国强兵的政治路线和法治思想,颁行了垦草令、开阡陌令、分户令、军奖  令等。在重刑方面,主张以杀去杀,以刑去刑,轻罪重罚;在法律制度上,  改法为律,使犯罪与刑罚两者相结合。此后,中国封建法典概称为律。商鞅  变法,影响深远。    韩非是先秦法家集大成者,他主张 “法不阿贵”、“重刑少赏”。作为  荀子的学生,他认为人xìng好利,少有 “自善之民”,治国需“远仁义,去智  能,服之以法”;并主张 “法、术、势”相结合,实施统治;法显于外,以  一政令,罚jiān平乱;术藏于胸,以御君臣;有权有势,以行法术。“抱法”、  “行术”、“处势”相辅以为用。这松语文学www.16sy.coM免费小说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