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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1节

  行使者,即意志主体:意志。从认识出发,我们可以主张”我认识”是一个分析命题,与此相反,”我意欲”则是一个综合命题,而且是一个后验命题,即是由经验给予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内在经验即只在时间中给予的。因此,意志主体就成为我们的客体。内省总是向我们显示出我们在意欲。不过,我们在意欲中,从最微弱的愿望到激情之间,有着无数的等级,我经常表明1:不仅我们所有的情感,甚至我们人的一切精神活动,也被归在情感这个广义的概念名下,看作是意志的状态。

  1见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在意欲与认识主体是同一的,因此单词”我”这个词就包含和说明了这两者;再者,此同一性是宇宙的结,因此是说明不了的。因为我们只能搞清楚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两个客体不可能是一个,除非是作为整体的部分。在这里,所牵涉的是主体,我们藉以认识客体的法则对主体不适用,而且,认识者与作为在意欲的被认识者事实上的统一即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直接被给予的。无论如何这种同一性是得不到说明的,谁要是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谁就会赞成我把它称为绝对的奇迹。

  诚如知性是对于我们的第一类表象的主观联系,理性是对于第二类的,纯粹感性是对于第三类的,现在我们发现对于第四类的是内感官,或整个自我意识。

  第43节 意欲动机律目的因

  正因为意欲主体是在自我意识中直接被给予的,所以我们才不能进一步确定或描述在意欲是什么;确切地说,它是我们所拥有的最直接的认识,而且,这种直接性认识最终一定能使其他很间接的知识彰明昭著。

  在我们自己作出一个决定时,或者我们看到别人作出决定时,我们认为自己应该问一下”为什么”。也就是,我们假定某件事件过去肯定发生过,而这一决定即由此而生,我们称这件事情为它的根据,或更准确地说,是随之而来的行为的动机。没有这样一个根据或动机,就像无生命物体不被推拉就能运动一样,这种行为对我们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动机属于原因,在第二十节中我们已把动机作为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并论述了其特点。但是,整个因果律都只是充足根据律在第一类客体中的形式,即是外在直观所给予我们的有形世界的形式,在那里它形成一个环节把变化互相联系起来,从外部产生的原因则是构成每一变化的条件。相反,这类变化的内在本性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个谜:因为我们总是驻足在外面。我们无疑能看到此因必产生此果;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知道此果是如何由此因产生的,或者说不知道内部所发生的事情。因此,我们明白机械的c物理的c化学的结果,也明白这些结果是由刺激引起的,每次都由于它们各自的原因而产生,但并不由此而彻底理解此过程,此过程的本质部分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谜;因此我们就把它归为事物的本质,自然之力,或活力,但无论怎样,它们都是些难以理解的性质。假如我们未被赋予认识动物和人类的运动和行为这一过程之内在部分的能力,那么我们对这些运动和行为的理解也是同样地贫乏,因为在我们看来它们也是由原因动机以某种无法理解的方式所引起的;也就是说,通过我们自身的内在经验,我们知道这是由动机引起的一种意志行为,而动机就是纯粹的表象。因而,由动机产生的结果不同于由一切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这种结果不仅以一种完全间接的方式从外部为我们所认识,而且同时以一种非常直接的方式从内部为我们所认识,因此我们是根据它的整个的行为方式来对它加以认识的。在这里我们仿佛处在幕后,从原因产生结果之最内在的本质上,获知此过程的秘密;因为我们这里的认识是通过完全不同的途径和方法得到的。从这里就得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动机的行为动因是我们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律。这样,因果律在这里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现自身,而且是作为另一种认识出现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据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即呈现为行为的充足根据律,或简称为动机律。

  为对我的整个哲学的理解提供一条线索,我补充如下:作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即包含有在我们自身之内所领悟的意志的那类客体,它跟第一类客体的关系同动机律跟因果律的关系是一样的,我在第二十节中已明确过。这一真理是我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

  至于动机行为的方式和必然性,以及动机行为以经验的c个体特征为基础,甚至依赖于个体的认识能力,请读者参阅我的获奖论文论意志自由,这里的论述更充分。

  第44节 意志对理智的影响

  意志对理智的影响完全不是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是依赖于认识与意欲主体的统一,如第四十二节所述。这种影响发生在意志迫使理智再现曾经出现过的表象,而且在总体上把它的注意力集中这一或那一方向并令人满意地产生一系列具体的思想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意志都是由动机律决定的,同样它还按照动机律秘密操纵着我们所说的那种观念的联系,在我的代表作第二卷中我曾专门用了一章第十四章阐述这一问题。观念的联系就本身而言只是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应用于一系列主观思维中,即应用于我们意识中存在着的表象中。个体的意志要求理智根据个人的兴趣即个人的目的与现存的表象一起回忆那些既可以在逻辑上也可以在类比上,或者是通过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而与它们有关的表象,才使这整个过程得以进行。然而,这里的意志行动太为直接,以致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之不能有清晰的意识;太为迅速,以致有时甚至都意识不到表象产生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仿佛某种东西不与任何别物发生任何联系就径直进入我们的意识;然而这是不可能的,而充足根据律的根即在于此,在我的代表作上面提到的那一章中对此作了全面阐述1。突然把自身呈现给我们想象力的每一幅画面,甚至每一个并非直接跟随前面的根据而来的判断,肯定是由具有动机的意志行为所引起的;虽然动机经常由于无关紧要而被直观所忽视,虽然这类意志行为由于轻而易举地产生,以致愿望和实现几乎同时产生而经常同样不被察觉。

  1参见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十四章。

  第45节 记忆

  表象呈现给认识主体越是经常,认识主体就能更加顺利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重复这些表象,认识主体的这种能力换言之,经过训练的能力就是我们所说的记忆。我不赞同人们对记忆的传统看法:把记忆看作为一类贮藏室,我们在里面藏着永远归我们支配的现成的表象,只是我们并非永能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已经存在的表象由于习惯可以很轻松地随意再现,因此当一系列表象中的一个环节一旦出现时,就立即甚至经常是自然而然地唤醒所有其他的表象。假如我们为我们的表象能力这一特有的品质寻找一个比喻譬如柏拉图把它比作为能吸收和保持印象的海绵,我认为最好的比喻是一块布,在褶皱处反复折叠几次后,这块布就好像是自动进入了此折叠状态。人体由于习惯而学会顺从意志,表象能力也完全如此。通常的观点把记忆设想为总是同一个表象,就仿佛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它从贮藏室里取出来;事实与此相反,每次都产生一个新的表象,只是习惯使它特别容易形成。因而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我们以为是贮藏在我们记忆中的想象的画面,实际上已经有了细微的变化:我们在隔了很长时间后又看了我们所熟悉的客体,发觉它跟我们心中的形象并不完全一致,这时我们便有了这种体会。如果我们所保存的表象都是现成的,不再变化的话,就不会出现上述这种情况。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假如我们对已获得的知识搁置不用,就会逐渐从我们的记忆中消失,这是因为它是运用习惯和技巧所得来的结果;因而,举例来说,大多数学者忘记了他们的希腊语,大多数艺术家从意大利返回后忘记了意大利语。这也就是为什么很熟悉的一个名字或一行诗,在多年未曾思及之后是多么难以再回想起来的原因;而一旦成功地回忆起来,一段时间内又能支配它,这是因为习惯又重新获得。因此,通几国文字的人,只要注意偶尔把每种语言坚持读一读,他就能确保对这一门语言的掌握。

  这同样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童年时期的环境和往事在我们的记忆里留下了如此深的印迹;因为在孩提时代,我们几乎没有什么表象,即使有也主要是直观的:以致为了消遣我们还总是不断重复。几乎无能力进行创造思维的人终其一生就是这么做的而且不断重复的除直观表象外还有概念和语言;因此,当理智的迟钝和呆滞不起妨碍作用时,有时他们还有异乎寻常的记忆力。相反,天才人物并不总是被赋予最好的记忆力,例如,卢梭所说过的他本人的情况即是如此。或许这可以作如下解释,即他们总是富于新思想和新联想,因而无暇顾及再现它们。然而,总的说来,很少发现天才具有很差的记忆力;因为他们整个思维能力所具有的巨大能量和灵活性足以弥补他们所缺乏的经常不断的习惯。我们决不会忘记,缪斯之母就是记忆力的人格化。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的记忆力受两种相互斗争的因素影响,一方面它受表象能力的能量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占有这种能量的表象数量的影响。这种能力所包含的能量越少,表象亦越少,反之亦然。这就说明了习惯于读小说的人之所以记忆力减退,因为他们同天才人物一样:大量的表象一个接一个迅速飘逝而过,没有时间和耐心再现和重复它们;只不过在小说里,这些表象不是读者自己的,而是别人的思想和联想在飞快地接连发生,而读者本人也缺乏在天才身上跟重复相抗衡的新思想和新联想。另外,整个记忆都必经过矫正,我们对感兴趣的东西记忆最深,对不感兴趣的东西则忘得最多。因此,伟人们容易在极其短暂的时间里遗忘日常生活中不足挂齿的事件以及微不足道的事务,还有与他接触的凡人,然而倘若事物本身是重要的而且对他们有重要意义,那他们就记得非常清楚。

  不过,总的来说,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更容易记住由一根线索或上面所提到的根据和推论串在一起的这种系列的表象,而不太容易记住彼此无关c只通过动机律而跟我们意志相连的表象;就是说,那些随意聚集起来的表象。因为从前者来看,我们先天认识了的形式部分这一事实,已经解决了麻烦的一半;而且这也许促成了柏拉图的学说:任何学习都不过是回忆。

  我们要尽可能设法把我们希望收编在我们记忆中的东西转化为一个可理解的印像,或者是直接的,或作为一个例子个纯粹的直喻,或者是一个类似物,实际上用任何其他方法都行;因为直观的认识较之任何抽象思维,更不用说较之纯语言,要牢固得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记住亲身经历的事情,而对读到的东西则不易记住的原因。

  第8章总述和结论

  第46节 体系顺序

  本篇论文所论述的充足根据律的不同形式之前后顺序,并不是系统化的;这样编排只是为了使论述更加清楚明了,以便首先提出那容易认识且最少赖于别的为先决条件的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有时,学习不能从实际上是首先发生的和有关事物的真正开端开始,而是从易学的地方开始。”1但是,不同种类的根据彼此所应遵循的体系顺序如下:首先应该是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存在律又首先应用于时间,作为只包含充足根据律所有其他形式的本质内容的一种简单图式,而且作为一切有限世界的范式。接下来要论述的是空间中存在的根据,因果律尾随其后;之后则是动机律,最后是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因为其他种类的根据都与直接表象相关,而这最后一类则与来自于其他表象的表象相关。

  1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卷第1章。

  上面所述的真理,即时间只是包含着充足根据律所有形式的本质部分的简单图式,说明了算术之绝对完美的清晰性和精确性,就这一点而言没有其他科学可与之媲美。科学既然是根据和推论的连接,因此都要以充足根据律为基础。数的系列是时间中存在的根据和推论之简洁和唯一的系列;正由于这种完美的简洁性无一漏免,也不会剩下任何不确定的关系这一系列在准确性c绝对的确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已达到无可挑剔的境地。一切其它科学正是在这一方面不及算术;甚至几何学也不例外:因为空间的三维中产生如此众多的关系,因此不仅对于纯粹的直观c甚至对于经验直观来说,要想综合地概括这些关系也是过于困难了;因此复杂的几何学问题只能通过计算才得以解决;这样几何学很快把自己分解为算术问题。至于其它科学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里就更不予以指出了。

  第47节 根据和推论间的时间关系

  从因果律和动机律来看,根据在时间上必先于推论。这一绝对本质性的结论,我已在我的代表作中说明过,为了避免重复请读者参阅我的代表作1。因此,假如我们仅记住一事物不是另一事物的原因,而是一状态是另一状态的原因,我们就不会被康德所举的那种例子2引入歧途:火炉是房间变暖的原因,与结果同时并存。火炉的状态,即火炉较之周围的热导体其温度较高,火炉的这种热状态肯定先于把自身剩余的热量传递给热导体;现在由于每一层空气变热后即让位于流入的另一层相对较凉的空气,那么第一种状态是原因,随后的第二种状态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不断更新直到最后火炉和房间的温度持平为止。因此,我们在这里找不到永恒的原因炉子和永恒的结果房间变暖用来同时发生的事情,而只能找到一个变化锁链,即两种状态的不断交替,其中一种状态是另一种状态的结果。然而,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甚至康德的因果概念也是多么混乱。

  1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页,第一版第44页。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02页;第五版第248页。

  另一方面,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理性有关:因此,在这里”在之前”和”在之后”没有意义。

  在存在的充分根据律中,就它对几何学的有效性而言,也同样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空间有关,假如共存和继起这两个词有意义的话,那么我们所谈的空间是指所有事物的共存。在算术里与此相反,存在律只是确定的时间关系。

  第48节 根据的相关性

  假设判断以充足根据律的每一种正确意义为基础,因为每一个假设判断最终确实要以根据律为基础,而且在这里假设推论的法则总是有效的,就是说:可以从根据的存在推出推论的存在,也可以从推论的不存在推出根据的不存在;但是,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以及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则是错误的。然而在几何学中,我们差不多总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以及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这种情况是独一无二的。如我在第37节中说过的,它发自于这样一个事实:由于每条线决定着其他线的位置,因此我们从何处开始就显得无关紧要,即把哪条线看作为原因,把哪条线看作为结果,是无关紧要的。通过统观整个几何学的所有定理就很容易使我们确信这一点。在我们不但要同形状打交道,即与线的位置打交道,而且要与于形状的平面打交道的地方,我们才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或换言之,不可能通过使这一条件成为被界定条件而转化这些命题。下面这个定理可提供这种说明:两个三角形高和底相等,其面积也相等。这一定理不能转化如下:两个三角形的面积相等,则其高和底也相等;因为高和底是成反比的。

  我在第20节中已表明,因果律不容许相关性,因为结果从来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此,相关性这一概念在其正确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从认识的充足根据律来看,相关性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之间才有可能,因为只有这些概念的外延才彼此相互包含。除此之外,只能产生恶性循环。

  第49节 必然性

  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一切必然性之唯一的准则和根据。因为必然性除了有根据必有推论之外没有别的真实和特别的含义。因此,任何必然性都是被界定的:绝对的,也就是无条件的必然性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必然性除了从一定的原因引出某东西之外没别的意义。另一方面,通过把它界定为”不可能不是”,我们就能下一个纯语词上的定义,而且把我们自己遮蔽在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之后,以避免给这一事物下定义。但是,只要问一下,任何事物之不存在是如何可能的或者甚至是如何可想象的,就不难把我们从这个避难所里赶出来,因为任何存在都只能是经验给予的。从而,存在之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在某一根据或另一根据被确定或存在,然后它随之而来。成为不可避免的和从一个给定的根据产生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相通用的,它们之间完全可以相互代替。因此,曾受到冒牌哲学家热烈拥护的”绝对必然存在”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矛盾:它通过一个述词”绝对的”即”不被任何其他事情所限定”取消了使”必然的”成为可以想象的唯一的规定性。我们这里又一次举出了抽象概念之误用的例子,揭露了如我在”非物质实体”c”总的原因”c”绝对根据”等等这类概念中已经指出的形而上学计谋1。我从来都不会如此坚决地主张,一切抽象概念都要接受直观的检验。

  这样,与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一致,存在着四重必然性:

  1比较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1页及以下各页第三版第582页及以下各页关于”非物质实体”,本书关于”总的根据”,第五十二节。编者。

  1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2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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